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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簡,1753,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邱捷榆 住○○市○區○○路0段000號
- 被告吳哲宏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邱捷榆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吳哲宏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
10號刑事簡易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事證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