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4,訴,3652,2026082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6: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淑貞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3
- 被告王棠印(即王治淳之繼承人)
- 被告王棠信(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被告王柔言(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被告黃月珠(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和 解 筆 錄原 告 黃淑貞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3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被 告 王棠印(即王治淳之繼承人)兼以下三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1訴訟代理人 樓被 告 王棠信(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被 告 王柔言(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被 告 黃月珠(即王治淳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以 上 四人 章育誠訴訟代理人 住○○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365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法 官 王雅婷書記官 黃啓銓通 譯 張喆晶
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王棠印( 即王治淳之繼承人)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69萬元,並於民國115 年8 月21日前匯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王棠印)。
二、被告於收受第一項之金額後,應於7日內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94377 號強制執行程序,並拋棄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所取得之一切權利,且保證不再以前揭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9870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被告同意原告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 年度存字第1488號提存物,並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四、一方違反前三條約定,應賠償未違約方所受損害外(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裁判費等),另應給付新臺幣69萬元予未違約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五、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關係人閱覽( 向關係人朗讀) 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后。原告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王棠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啓銓
法 官 王雅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