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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3,訴,512,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曾義良
- 被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曾義良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代 表 人 沈靜芬(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