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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423,20260820,4)・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郭明郎
- 即原告1號(送達地址: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9巷34弄22號5樓)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23號抗 告 人 郭明郎 即 原 告 1號(送達地址: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9巷34弄22號5樓)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