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附民,1305,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曾繁順
- 被告興達數位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涉及重利罪,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原告所指上情,並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