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M,114,金重訴,4,20260824,9)・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蕭靖
- 被告陳品君
- 被告蕭瑋葶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廖孟意律師彭彥植律師蕭棋云律師被 告 陳品君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蕭瑋葶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廖沅庭律師翁偉倫律師第 三 人即參 與 人 新加坡商星沃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Martin John Gaffney
代 理 人 姜威宇律師高敬棠律師第 三 人即參 與 人 馬來西亞商信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麗冰代 理 人 惠子涵律師陳威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顯係「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