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智附民,6,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6: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灣銀谷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傅順康
原始抬頭(逐字)
代 表 人 邱福泓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被 告 傅順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智易字第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傅順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照片(下稱系爭照片),為日本Phiten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並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專屬授權予原告在我國行使所有權利,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3年7月3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不詳連網設備,自網際網路擅自下載系爭照片後,上傳刊登系爭照片至以附表所示之樂天市場購物網帳號分別開設之如附表所示樂天賣場頁面中,以推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藉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希望原告提出證據,比如說有人在網路上有買到產品的事實,如果原告取得證據,我會向大陸老闆請求支付賠償等語,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照片,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節,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智易字第3號判決認定並判處罪刑在案。從而,被告既有如前所述之犯罪事實,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亦堪認定。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㈢查被告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業如前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惟原告並未授權他人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系爭照片,無從據以推估原告所受損害,且被告係將系爭照片重製及公開傳輸於其所經營之樂天市場購物網站賣場,以供其銷售相類商品,並非藉由銷售系爭照片而直接獲取金錢上利益,縱被告有藉系爭著作而提高銷售額之可能,亦不等同於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故原告因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及被告之實際所受利益,均難以計算,是原告主張本件有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額,亦屬有據。㈣爰審酌系爭照片為日本Phiten所拍攝,照片呈現商品細節之獨特性,由原告支付成本取得專屬授權,被告為行銷商品目的,未支出勞費即擅自使用系爭照片,參以被告侵害原告系爭照片之數量所涉及之商品多達28種,及侵權期間約為113年6至7月間,被告行為對原告商品銷售之間接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被告賠償之財產上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經查,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損害賠償金額,已如前述,上開賠償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5月24日送達被告(於115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派出所,自同年月15日起算,至同年月24日發生寄存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存卷可憑(見本院智附民卷第11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5月25日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自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越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部分則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末以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0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使用之樂天帳號、 樂天賣場名稱 刊登之違反著作權之商品照片 1 帳號「qun822」、 賣場「趣趣鋪」 1、Phiten法藤旗艦店羽生結弦同款線圈鏡面球項鍊運動頸椎藍地球套裝照片 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彰護腰帶保暖黑色椎骨盆尾椎中老年通用照片 3、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進口戶外運動防曬運動家常護肘籃球護套冰斯感受照片 4、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钻面圓弧鈦項環男女時尚項圈頸椎項鍊照片 5、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進口碳化鈦輕奢項鍊經典肖邦鍊送男友百搭嘻哈男士照片 6、Phiten法藤旗艦店freeasy輕絲天然棉花珍珠球鋼絲項鍊頸圈項環照片 7、Phiten法藤日本原裝運動護腕拼接款可調節運動籃球網球通用一只裝照片 8、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彈力保暖護肘套運動電競籃球成人通用照片 9、Phiten法藤日本進口膚色護腳踝關節護套男女通用成人一只裝照片 10、Phiten法藤日本進口METAX護踝運動健身固定護腳踝照片 11、Phiten法藤酷硅膠項環時尚靓麗頸椎項鍊運動防水男女通用照片 12、Phiten法藤日本原裝護小腿緩壓彈力護套馬拉松籃球跑步防曬一對裝照片 2 帳號「1103lucky」、 賣場名「聚百貨」 1、日本原裝Phiten法藤輕薄薈萃水溶鈦產後分娩恢復腰間盤護腰骨盆帶照片 2、日本原裝Phiten法藤腰膝腿肩腕拉傷薈萃水溶鈦肌內效貼布運動繃帶照片 3 帳號「gttm7」、 賣場「幸福港灣」 1、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運動護膝調節加壓膝髕骨固定黑色一只照片 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腰椎間盤支撐護腰帶加厚黑色保暖護理照片 3、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骨盆固定收縮腰帶產后收腹胯運動黑色護腰照片 4、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椎間盤腰托多種加壓黑色強力護腰帶照片 5、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多用途彈力繃帶黑色纏繞護踝腕運動跑步照片 6、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護腰帶保暖黑色椎骨盆尾椎中老年通用照片 7、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支撐腰椎護腰帶窄款運動防護骨盆固定束腰照片 8、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足王護踝運動襪五指襪護腳踝護具抗菌襪照片 9、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加護支撐護膝半月板膝關節運動防護照片 10、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圓形肌肉貼運動防護繃帶個人護理肌貼照片 11、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肌貼防汗貼跑步繃帶運動專用肌內效貼照片 1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彈性肌貼繃帶運動肌內效健身拉傷膠布照片 13、Phiten/法藤官方旗艦店日本原裝院動護手腕黑色電競固定綁帶款照片 14、Phiten/法藤官方旗艦店日本鈦珠圓貼肌貼馬拉松籃球防護肌內效貼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