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M,114,交重附民,53,2026082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李凰瑛
- 原告李詹伴
- 原告李佩燕
- 原告李貞嬅
- 原告李竫頤
- 原告洪雅宣
- 被告張彥宸
- 被告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李凰瑛李詹伴李佩燕李貞嬅李竫頤上5人共同洪雅宣被 告 張彥宸
被 告 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昌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20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