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1757,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周佳宸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57號
抗 告 人 周佳宸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周佳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27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