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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審原交附民,5,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宋紫琳
- 原告宋偉傑
- 原告莊美代
- 原告宋智傑
- 被告周中平有限責任高雄市左楠原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宋紫琳宋偉傑莊美代宋智傑
被 告 周中平有限責任高雄市左楠原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古浪.沙薩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