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V,114,建上更一,4,20260826,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蔡俊士 羅其峯 朱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