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1,司繼,4527,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芮菱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原為尼泊爾國籍,原姓名祖○○○,104年3月4日取得我國國籍,105年4月19日初設戶籍登記及更改姓名為A04,嗣於111年5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8)、同段1853-1、1853-2、1859-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33)及其上同段683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段70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5分之1)。被繼承人生前並未結婚,並無婚生子女,亦無非婚生子女及收養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姊妹均為尼泊爾人,亦均已經死亡,並無繼承人存在。故被繼承生前曾於111年5月8日為代筆遺囑,將上開遺產遺贈予聲請人,並指定林柏宇、陳俊文為遺囑執行人,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是否仍有其他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以完成搜索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俾使遺囑執行人能會同遺產管理人及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囑等件影本為證。惟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書後附繼承系統表空白處經申報人陳○○、林○○記載「父親A001、母親巴○○○○○,無法取得父、母親是否真實的存歿,所以父、母親的扣除額同意暫無扣除,等待取得證明文件後,再行更正。」等語,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10月27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112113128號函及隨函檢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及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憑;且被繼承人於105年4月7日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定居申請書之「親屬狀況」欄填載其父親姓名:「A001」、出生年月日:「31.3.3」、存歿:「存」等語,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20010551號函及隨函檢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定居申請書等件在卷足稽;復經本院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囑託駐印度代表處協助調查A001之存歿情形,依臺灣高等法院115年8月3日函檢附駐印度代表處函覆結果「經查貴院所提供資訊因僅有中文,致無從查處」、「綜上,本處處理旨案確已窮盡所能,敬請諒察,解決之道允宜仍請貴院提供足以鑑別『A001』人別之個資,俾利本處續處」等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5年8月3日院英文實字第1150021657號函及隨函檢送駐印度代表處115年7月24日印度字第11513005800號函在卷可憑。是以,本院無從查核A001是否確已死亡及其確切死亡時間,且如依上開定居申請書記載,A001為00年0月0日出生,按其年齡尚非無存活之可能,尚難遽認其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從而,本案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