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司監宣,11,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6: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乙OO
- 相對人A02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選任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92號分割遺產事件(含嗣後改分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2(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於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92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不能行使代理權,爰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甲OO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儲金簿影本、理賠給付明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本院審酌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其監護人即為聲請人,兩造間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又查甲OO為相對人之阿姨,就系爭事件客觀上並無利害衝突之虞,而甲OO亦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等情,此有甲OO出具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附卷可憑,爰選任甲OO於系爭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