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5,交簡附民,77,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8: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馬永發
- 原告馬蔡治
- 被告曾淯鍾
- 被告可德國際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馬永發
馬蔡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曾淯鍾
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律師
薛如媛律師
林富郎律師
被 告 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淯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解除委任暨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