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72,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聲 明 人 薛博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薛博源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