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重訴,7,2026082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郁美雲
- 被告王皓平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郁美雲
被 告 王皓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王皓平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王皓平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出境後即未入境(見本院限閱卷),且國外送達處所不明,為免訴訟遲延,依上規定,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