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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審交簡附民,192,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8: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邱家弘
- 被告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張麟揚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邱家弘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被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被 告 張麟揚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麟揚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