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82,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8: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2號
聲 明 人 施瀚翔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施瀚翔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以「致最高法院書記廳陳情狀」、「致台灣最高法院陳情書」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