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M,115,原交重附民,1,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8: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艮氏蓮(CAN THI NEN)BUI THI HOAI PHUONGBUI THI PHUONG DUNGBUI NHU QUYNHBUI XUAN NHINGUYEN THI MUI
- 被告楊根芳鉅登團膳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艮氏蓮(CAN THI NEN)
BUI THI HOAI PHUONG
BUI THI PHUONG DUNG
BUI NHU QUYNH
BUI XUAN NHI
NGUYEN THI MUI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珺騰張心豪 被 告 楊根芳鉅登團膳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月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