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司繼,2269,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甲OO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
原始抬頭(逐字)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前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34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報。而聲請人業已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調閱土地謄本、戶籍資料、編製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加註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部分經強制執行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並參酌財政部97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令核定解釋等規定,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5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雖提出高雄地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高雄地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345號民事裁定、分類廣告費收據、廣告刊登證明、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為證,惟並未提出已辦理遺產管理人加註登記完畢之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謄本及說明遺產目前強制執行之進行情形,經本院於115年7月20日通知本件聲請人具狀補正被繼承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公示催告期滿前後有何債權人、債務人、至今已進行管理遺產事務內容之工作列表、日後尚待處理之遺產管理事項列表、高雄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1535號強制執行事件目前執行情形為何、提出已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完畢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分類廣告費收據之金額為何,而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補正,致本院難以審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勞力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形,而無從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故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後,自得再就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金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