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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附民,674,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7: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陳 傑
- 被告陳紹桓
- 被告王承旭
- 被告張志賢
- 被告邵政凱
- 被告洪辰諭
- 被告梁安杰
- 被告鄭昱暘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書記官 陳鈺甯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74號原 告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被 告 陳 傑
陳紹桓王承旭張志賢
邵政凱
洪辰諭梁安杰
鄭昱暘
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周柏匡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周柏匡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