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608,2026082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7:4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黃典隆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更正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國抗
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5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