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金訴,213,20260826,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宜冠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何宜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宜冠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8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法 官 莊婷羽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