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過失致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審交重附民,10,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6 16: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潘金玄
- 原告潘土龍
- 原告潘柏村
- 原告潘誼銀
- 原告潘誼珮
- 被告蔡旺昌卡之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潘金玄
潘土龍潘柏村潘誼銀潘誼珮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蔡旺昌
卡之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卡卡屋上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法 官 朱學瑛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