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M,115,交附民,48,2026082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6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一登 (地址詳卷)
- 被告簡明祥 (地址詳卷)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王一登 (地址詳卷)
被 告 簡明祥 (地址詳卷)
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王一登於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7號被告簡明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