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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上簡易,11,202608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林芳傑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簡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林芳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淑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