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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金訴,2,20260826,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葉啟印
- 原告林珮晴
- 原告朱容瑾
- 原告朱湘緹
- 原告黃家惠
- 被告永煦事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楊紜綺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 告 葉啟印 林珮晴 朱容瑾 朱湘緹
黃家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法定代理人 洪葦緁
被 告 楊紜綺
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