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969,2026082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8: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 被告舒瑜婷 住○○市○區○○路000○00號7樓之9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舒瑜婷 住○○市○區○○路000○00號7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88元,及其中新臺幣35,923元部分,自民國11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蘇冠杰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