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621,2026081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蘇旺森
- 聲請人蘇旺仁
- 聲請人蘇旺田
- 聲請人蘇富美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蘇旺森
蘇旺仁
蘇旺田
蘇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美旦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蘇旺裕列為相對人,併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石 有 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