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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544,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