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686,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