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922,2026050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許育偉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22號
抗 告 人 許育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許育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