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聲,366,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8 18: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台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張台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