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M,113,訴,38,202608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6: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劉寶雄
- 被告鍾斌全
- 被告鄭勝斌
- 被告陳俊豪
- 被告鄭勝鴻
- 被告邱榮賢
- 被告邱永盛
- 被告展茂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達宸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另有 1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蕭享華律師被 告 鍾斌全
選任辯護人 錢建榮律師王碩律師吳明益律師被 告 鄭勝斌
陳俊豪
鄭勝鴻
上三人 之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邱榮賢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邱永盛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展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蕭明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達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菁
被 告 葉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褫奪公權」。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顯係「褫奪公權」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郭乃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