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0,重家繼訴,3,20260831,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李玉霞
- 被告李玉琴
- 被告李玉敏
- 被告李玉美
- 被告李玉花
- 被告康靜芬
- 被告康靜娟
- 被告康銘元
- 被告康銘文
- 被告康銘仁
…另有 2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李玉琴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玉美
李玉花
康靜芬
康靜娟
康銘元
康銘文
康銘仁
兼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林靖男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諭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A23於審理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被告A24,本件訴訟程序應於被告A23之監護人(即被告A24)依法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另因A24同為本案被告,是否需為A23選任特別代理人,亦待林○○陳報意見後認定,爰本件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