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贈登記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3,家繼訴,170,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甲
- 被告丙
- 被告丁
- 被告戊
- 被告己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楊雪貞律師被 告 丙
丁
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被 告 己
被 告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8月6日辯論終結,惟被告陳明請求為當事人訊問,經核應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