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監宣,674,202609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2
- 相對人A03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A02聲請對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