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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附民,187,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謝賀全 (年籍地址均詳卷)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年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謝賀全 (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劉慶輝、鄭仲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法 官 蔡咏律法 官 黃立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