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4,附民,410,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8: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品蓁
- 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蘇冠維
- 被告楊承翰
- 被告蔡紘景
- 被告何威篁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品蓁
被 告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蔡岳霖被 告 蘇冠維
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金重訴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及何威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