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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SEV,115,新小,451,202609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8: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楊椀晴
- 被告林進福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楊椀晴
被 告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5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1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 記 官 柯于婷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