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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簡,437,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8: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劉檳漢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 被告蕭峻仰 住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115 年度營簡字第437號
原 告 劉檳漢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被 告 蕭峻仰 住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簡字第4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4 年度
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85元,並自民國114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記官 余玫萱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