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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M,115,附民,1108,2026081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公司/法人
- 被告蔡世豐
- 被告林鴻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蔡世豐
林鴻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60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2人民國115年1月5日犯行部分(其餘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