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13,重訴,3,20260831,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管芥寬
- 原告段傳叡
- 原告陳智榮
- 原告林家賢
- 原告李進弦
- 被告施競堯
- 被告李明駿
- 被告陳金申
- 被告麥峮瑋
- 被告連益友
…另有 2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管芥寬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原 告 段傳叡
陳智榮
林家賢
李進弦
原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施競堯
李明駿
陳金申
麥峮瑋
連益友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謝逸鈞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除原告管芥寬外之原告主張遭被告等強制、傷害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