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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471,2026090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翊萱
- 被告憲兵指揮部勤務連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吳翊萱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洪國智律師被 告 憲兵指揮部勤務連
代 表 人 陳稚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喻 李純熲 王柏勻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