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審交附民,237,2026090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藺宥稀
- 被告陳冠星 (已歿)
- 被告欣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藺宥稀
被 告 陳冠星 (已歿)
被 告 欣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雄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星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藺宥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陳冠星於民國115年8月3日死亡,經本院於115年8月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陳冠星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