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555,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3 16: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陳楷楨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55號
抗 告 人 陳楷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等間請求國家
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並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原法院以115年度國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其就該再審之訴之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等詞,因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即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