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3,上,438,20260903,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3 16: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施建民
- 上訴人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施建民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林秉嶔 律師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代 表 人 李根政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施建民先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向該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裁判費,上訴人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又於113年5月31日向該院繳納6,000元裁判費,核有溢收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彭 康 凡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