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訴,622,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6: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王順林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林
選任辯護人 陳昆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王順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