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上訴,4141,20260904,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楚妍機關
- 被告陳修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楚妍
被 告 陳修文
指定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訴訟參與人 李正文代 理 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35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8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修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9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修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的殺人未遂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的意見後,審酌被告所犯為暴力犯罪,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再參酌被告的年齡、身心健康等狀況,認被告的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趙芷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