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4,重上,382,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信志
- 被上訴人林信宏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書記官 廖逸柔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蔣美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信志 兼訴訟代理人 林榮三 被 上訴 人 林信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本件請兩造先行準備下列調查要點:
(一)被上訴人於115年8月13日辯稱:其等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850建號,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 段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216-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房屋部分占用15.61平方公尺,其餘為增建物占用。因系爭房屋及增建物占用部分與數十年老建築整體結構相連,直接切割拆除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等語。被上訴人所辯有無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之適用?請上訴人表示意見。
(二)本件有無就拆除占用之房屋部分,可能危及原建築物安全為鑑定必要,請兩造陳明?倘有,兩造是否有建議之鑑定單位?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